《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核酸檢測造假,已經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民的人身權利”、“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并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為此,必須根據《刑法》中的《瀆職罪》《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具體法條“刑以刑法”。
一、核酸檢測造假情況屢查不止、有增不減
核酸檢測造假,直接影響著準確抗疫,對國家安全、公民權利、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產生嚴重危害。僅今年查處并曝光者已達近10起,但一直未能依據《刑法》應有懲治,造假情況屢禁不止、有增不減。
(1)1月份,許昌市鄭州金域區(qū)域負責人張某,實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2)4月份,合肥市和合、諾為爾醫(yī)學檢驗實驗室多次出具“假陽性”報告;
(3)4月份13日,北京全譜醫(yī)學檢驗實驗室使用的樣本保存液超過保質期;
(4)5月份,上海市中科潤達,同一天同一小區(qū)作出13份假陽性報告;
(5)5月21日,北京市樸石醫(yī)學檢驗實驗室原始檢測數據明顯少于樣本檢測數量;
(6)5月27日,北京金準醫(yī)學檢驗實驗室將本已“5混1”“10混1”的檢測樣本,再次多管混檢;
(7)7月5日,北京中同藍博醫(yī)學檢驗實驗室明知超量混檢可能導致檢測結果失準下,仍采取多管混檢,3名犯罪嫌疑人逮捕。
(8)9月24日,石家莊和合醫(yī)學檢驗實驗室檢出陽性故意隱瞞不報,造成社區(qū)傳播;
(9)11月11日,昆明寰基醫(yī)學檢驗所“管理混亂、質控不嚴、失職失責”,導致檢測結果虛假;
(10)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賽斯基因科技有限公司錯報核酸檢測結果,將部分群眾的核酸檢測陰性結果反饋為陽性,給群眾造成極大的恐慌。
二、核酸檢測造假“刑以《瀆職罪》”的法律依據
1. 根據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無需質疑,核酸檢測人員是“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必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對核酸檢測造假者,必須刑以《瀆職罪》。
2. 根據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無需質疑,核酸檢測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無論“濫用職權”還是“玩忽職守”,因檢測造假“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損失。必須刑以“如上法條”,或參閱《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見五)量刑懲治。
三、核酸檢測造假“刑以《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的法律依據
1. 根據第三百三十一條: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需質疑,核酸檢測過程無論因“造假”,還是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情況已經出現,必須“刑以如上法條”。
2. 根據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國境衛(wèi)生檢疫規(guī)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無需質疑,國境核酸檢測無論因“造假”,還是因“檢測不利”,“引起新冠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情況一經出現,必須“刑以如上法條”。
四、核酸檢測造假“刑以《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法律依據
1. 根據第一百一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無需質疑,新冠疫情是美國發(fā)明并策劃的生化戰(zhàn),抗疫過程間諜投毒案例發(fā)生的同時,核酸檢測造假如與間諜行為相關,必須“刑以如上法條”。
2. 根據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無需質疑,利用核酸檢測之機,投放“新冠傳染病病原體事件”已經發(fā)生,必須“刑以如上法條”。
五、核酸造假“刑以刑法”刑罰輕重的量刑依據
刑罰輕重的量刑依據,應根據《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具體法條如下: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作者簡介:譚泓,女,青島大學勞動人事研究院院長、教授,特聘二層次人才(現人文社科最高層次),山東省社科重點基地勞動人事研究基地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北京大學社會學訪問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