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總體要求,在土地供應前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提前發現并保護地下文物,降低建設單位投資風險及前期運作成本,實現城市發展和文物保護工作互促共進、協調共贏。
明確了適用范圍為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占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涉及地下文物豐富區的國有建設用地。
這是《實施意見》的主體部分,明確了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主體和條件,并理清了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申請、實施、結果運用、經費安排等重點工作。
明確了在實際工作中市文物行政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行政審批部門、土地熟化主體,共五個系統17條具體職責。
(一)既是深化改革,又是制度創新
《實施意見》把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從“土地供應后”前置到“土地收儲入庫”之前,是深化“放管服”的一項改革,文物工作由被動跟進轉變為提前主動完成,對可能發現的文物遺存從事后處置到事前介入,從源頭有效保證了文物安全,降低了項目建設單位投資風險,節省了企業施工時間。
(二)確定了考古工作實施主體和流程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管委會)組織同級文物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共同實施。土地熟化主體負責解決土地清表、權屬糾紛等工作,確保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工作條件。
(三)深化了流程再造,優化了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