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小微權力”的幾點思考
來源: 作者: 時間:2022-08-29
以村級組織及村干部為主體的農村小微權力群體,作為鄉村治理的主力軍,對維護群眾切身利益,保障鄉村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由于農村治理中的信息不對稱、村級治理民主化程度不高、干群關系不和諧等因素,村干部優親厚友、貪污腐敗等事件頻頻發生,嚴重侵害了農民群眾利益。中紀委1月份公布的反腐數據顯示,黨的十九大以來,全國共查處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23萬多個,2021年中紀委通報的案例來看,被通報的鄉科級、村(居)干部比重達96.95%,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依然突出。規范和約束農村“小微權力”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加強村干部法治意識。“村官”雖小,但責任重大。作為國家政策的實踐者,村干部自身應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法治意識,搭建干群“連心橋”,爭做群眾“貼心人”。同時,上級部門應定期開展廉政教育,通過觀看廉政教育片、參觀廉政教育基地等形式,加強廉政教育,規范和約束小微權力。
二是引導村民參與到村務管理之中。鄉村發展的本質即是人的發展,村民作為鄉村治理的主體,所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都應讓村民參與決策。通過暢通村民參與村務決策渠道,積極引導村民反映自身訴求,為鄉村治理建言建策,真正發揮村民主人翁的作用,使村民在村務治理中更有“存在感”。
三是加大村級監督力度。借力“互聯網+”思維創新公開方式,對村級資金的審批、使用及發放實行全過程監督。特別是農村低保、涉農惠農資金、危房改造、易地搬遷等資金使用方面,積極對接公安、農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形成雙向信息反饋機制,使村級監督程序化、規范化、透明化。